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有關訴願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所有行政處分,均須先提起訴願後才可提起行政訴訟
- B 訴願制度之目的,乃期望透過行政自我控制及反省,藉以保障人權
- C 經由訴願機關專業之審理,減輕行政法院之負擔
- D 訴願係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該機關本身所為之審查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您思考:在我國現行行政救濟法制中,關於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銜接關係,是否具有「絕對性」?法律是否針對特定性質之處分(例如:交通裁決案件)或特定類型的訴訟(如:公法上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設有免除訴願程序或以其他行政程序「視同訴願」之例外規定,從而使得「訴願先行原則」並非 $100%$ 適用於所有行政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A)。這是一道測驗行政救濟基礎體系的經典題,雖然難度不高,但能有效鑑別考生是否只記得大原則,卻忽略了法規體系中的例外設計,可見你的基本功十分扎實。
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選項(A)錯在「均須」二字。我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雖原則採訴願前置,但法律明定有諸多例外。最經典的反證便是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因作成前已具備嚴謹的程序保障,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打破了「所有處分皆須先訴願」的說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