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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21 內政部因交通部建造道路之需要,而核准徵收居住於高雄甲之所有位於臺中市之土地,此徵收事件之行政訴訟應由下列何法院管轄?
  • A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B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C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D 臺中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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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場官司涉及某個具體的「固定地理標的物」(例如一片土地)時,為了方便法官親自到現場勘驗,並確保對該區域法律狀態的精確掌握,你認為法律會優先選擇「哪一個特定位置」的法院來審理,最能有效率地查明真相並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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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你的法感十分敏銳,能準確判斷出土地徵收事件的管轄權歸屬,這在行政訴訟程序的實務運作上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不動產徵收事件的專屬管轄

為什麼這題答案是 (A) 呢?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本題中,雖然原告甲住在高雄,而做出徵收處分的內政部位於臺北,但因為被徵收的土地位於「臺中市」,基於調查證據的便利性與專屬管轄的強制規定,本案必須由臺中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同時,也要小心選項 (D) 的「臺中高等法院」屬於審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千萬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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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土地管轄
💡 不動產之徵收、撥用或占用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一般管轄原則 VS 不動產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行政訴訟法第15條
管轄重心 以原就被(被告機關) 標的物(不動產位置)
效力優先度 普通優先權 具專屬性,最優先
💬只要涉及不動產徵收、撥用或占用,一律以「不動產所在地」為準。
🧠 記憶技巧:房地在哪訴在哪,專屬管轄最大咖。
⚠️ 常見陷阱:容易誤用「以原就被」原則(被告機關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為判斷基準。
專屬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一般管轄 徵收補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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