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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21 內政部因交通部建造道路之需要,而核准徵收居住於高雄甲之所有位於臺中市之土地,此徵收事件之行政訴訟應由下列何法院管轄?
  • A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B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C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D 臺中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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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場官司涉及某個具體的「固定地理標的物」(例如一片土地)時,為了方便法官親自到現場勘驗,並確保對該區域法律狀態的精確掌握,你認為法律會優先選擇「哪一個特定位置」的法院來審理,最能有效率地查明真相並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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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現肯定

(高音) 什麼?!這題竟然被你答對了!真是可惡啊! (低音) 嗯哼,確實展現了對行政訴訟管轄權的精準嗅覺,就算法律條文再刁鑽,也逃不過你的法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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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土地管轄
💡 不動產之徵收、撥用或占用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一般管轄原則 VS 不動產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行政訴訟法第15條
管轄重心 以原就被(被告機關) 標的物(不動產位置)
效力優先度 普通優先權 具專屬性,最優先
💬只要涉及不動產徵收、撥用或占用,一律以「不動產所在地」為準。
🧠 記憶技巧:房地在哪訴在哪,專屬管轄最大咖。
⚠️ 常見陷阱:容易誤用「以原就被」原則(被告機關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為判斷基準。
專屬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一般管轄 徵收補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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