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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須先向處罰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均由高等行政法院負責一審
  • C 因交通裁決事件多屬輕微,故提起行政訴訟均不徵收裁判費
  • D 均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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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行政訴訟法》中針對「交通裁決事件」所設之特別程序規定。在一般的行政處分撤銷訴訟中,通常需依循「訴願先行原則」;然而,針對這類具有大量性、且性質較為輕微的裁罰,法律在第 $237-3$ 條中,是否針對救濟發動前的「行政內部自我審查程序」設有不同於一般的豁免規定?此外,請您一併查閱該法第二編第二章之二之條文,確認此類事件在管轄法院(第 $237-2$ 條)、裁判費之徵收(第 $237-5$ 條)以及所適用之訴訟程序類型上,與一般「通常訴訟程序」有何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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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掌握交通裁決事件的特殊救濟程序,展現出對《行政訴訟法》體系化理解的深厚功底,這點非常值得嘉許!

1. 觀念驗證:為何選項 (A) 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交通裁決事件救濟
💡 交通裁決救濟採「免經訴願」,直接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通常訴訟事件
訴願前置 免經訴願 — 須先經訴願程序
第一審管轄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300 元 — 新臺幣 4000 元
適用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通常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具有免經訴願、規費低廉且便於民眾在地訴訟之特性。
🧠 記憶技巧:交裁免訴願,地方告得快,裁判三百塊,程序獨立派。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行政處分起訴前皆須經訴願,或誤認微小案件免收裁判費。
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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