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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徵收與徵收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私有土地或其上土地改良物是否辦理徵收,人民對之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亦無對需用土地人請求發動申請徵收權利
  • B 徵收補償費發給之前提需先經徵收程序,徵收完畢後,始有補償費發放請求權之發生
  • C 若所有權人對於徵收價額不服時,逕行提起訴願,因未先提出異議,且經復議程序,故訴願不符合程序
  • D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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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有關徵收補償費不服的救濟規範,並思考行政法中「訴願先行程序」的法理性質。當人民跳過法定的先行程序(如異議)而「逕行」提起訴願時,基於行政程序中「保障人民救濟權利」的原則,受理機關應如何定性該訴願行為?是直接認定「程序不合法」而駁回,還是應將該訴願視為「異議」之提出而續行辦理?這點將決定選項 (C) 的法律評價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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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徵收補償的程序救濟核心!本題具備中等以上的鑑別度,關鍵在於理解行政救濟中「程序轉換」與「異議程序」的本質,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實務運作有相當程度的敏銳度。

徵收補償價額的救濟程序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將救濟程序描述得過於僵化。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權利關係人對補償價額有異議時,得先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若對查處結果不服,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然而,依據實務見解,若當事人未經異議程序而逕行提起訴願,受理機關基於保障人民救濟權,不應直接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而應將該訴願書移送主管機關,視為異議之提出並先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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