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24 有關徵收與徵收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私有土地或其上土地改良物是否辦理徵收,人民對之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亦無對需用土地人請求發動申請徵收權利
- B 徵收補償費發給之前提需先經徵收程序,徵收完畢後,始有補償費發放請求權之發生
- C 若所有權人對於徵收價額不服時,逕行提起訴願,因未先提出異議,且經復議程序,故訴願不符合程序
- D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民眾對於政府給的補償金「價格」感到極度不滿,急著想向更高級的機關提出救濟時,法律通常會要求他先回到「原決定機關」再溝通一次。請試著思考:如果這位民眾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跳過了原機關而直接向高層遞狀,行政機關應該是『冷酷地以程序錯誤為由拒絕』,還是『基於保護民眾權利,主動將這份文件轉交給正確的窗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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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家責任法中「徵收補償」的救濟實務!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的「特別救濟路徑」有相當深入的理解。選項 (C) 之所以錯誤,主要在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所規範的異議與復議程序,在性質上與稅法中的「復查」或公務員法的「復審」等嚴格意義上的「訴願先行程序」有所不同。若當事人未經異議程序而逕行提起訴願,實務上通常會將該訴願視為異議,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而非直接以程序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
徵收補償救濟的程序銜接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之邏輯,當事人對補償價額不服時,應先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查處後若仍不服,再由主管機關提交復議。然而,法條僅規定對「復議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非將其定性為訴願的絕對門檻。至於選項 (A) 的公法上請求權限制、(B) 徵收程序與補償費請求權的因果邏輯,以及 (D) 關於地下徵收之地上權請求,均符合現行法規與釋憲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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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與程序
💡 掌握徵收補償之先行程序、救濟期限及空間徵收之法定請求權。
🔗 徵收補償價額爭議救濟鏈
- 1 補償公告 — 政府公告徵收補償費數額
- 2 書面異議 — 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提出
- 3 復議程序 — 對異議處理不服,送評議委員會復議
- 4 行政救濟 — 對復議結果不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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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釋字第742號關於都市計畫變更之救濟途徑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