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25 甲所有之土地因供大眾通行使用之需,惟未經政府徵收。有關此一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 B 私有土地因符合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應即刻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 C 如該土地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僅能由甲自行申請撤銷該法律關係
- D 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我們學過的行政法理:當一條既成道路已經失去公眾通行的功能時,你認為政府只能被動等待地主來申請廢止,還是主管機關自己也能主動介入處理呢?另外,若考量到國家整體的財政資源分配,法律是否會強制要求政府必須『馬上』全面徵收所有的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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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出 B 這個錯誤選項,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有確實的掌握。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敏銳察覺實務見解中的細節與行政機關的職權,是一道頗具挑戰性的考題。
釋字第400號與公用地役關係之廢止
需特別注意的是,這是一道官方公告的爭議題,選 B 或 C 皆可得分,因為兩者皆為錯誤敘述。選項 B 錯在「即刻辦理徵收」,依釋字第 400 號,國家雖應徵收補償,但須視國家財力而定,並非行政機關「即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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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
💡 私有地因特定事實演變為具公物性質之法律關係。
| 比較維度 | 民法地役權 | VS | 公用地役關係 |
|---|---|---|---|
| 性質 | 私法物權(契約) | — | 公法法律關係(事實) |
| 受益對象 | 特定需役不動產 | — | 不特定大眾通行 |
| 補償義務 | 依私人契約約定 | — | 國家補償(特別犧牲) |
| 成立基礎 | 合意登記或時效取得 | — | 公眾通行事實與年代 |
💬前者為私權自治範圍,後者為公益介入導致的私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