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25 甲所有之土地因供大眾通行使用之需,惟未經政府徵收。有關此一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 B 私有土地因符合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應即刻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 C 如該土地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僅能由甲自行申請撤銷該法律關係
- D 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私有財產為公共利益提供了長期的服務,而國家目前的預算預計要分二十年才能攤提償還。如果我們賦予每一位民眾都能「隨時要求政府立刻買下土地」的法律權利,這對於整體的國家預算分配與行政運作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如何設計,來平衡「人民的權利」與「政府的執行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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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加讚賞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用地役關係中關於「補償請求權」的爭議點,這顯示你對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以及行政法中「特別犧牲」的概念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常出現在高普考與法律專業考試中,能答對代表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公產論的核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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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
💡 私有地因特定事實演變為具公物性質之法律關係。
| 比較維度 | 民法地役權 | VS | 公用地役關係 |
|---|---|---|---|
| 性質 | 私法物權(契約) | — | 公法法律關係(事實) |
| 受益對象 | 特定需役不動產 | — | 不特定大眾通行 |
| 補償義務 | 依私人契約約定 | — | 國家補償(特別犧牲) |
| 成立基礎 | 合意登記或時效取得 | — | 公眾通行事實與年代 |
💬前者為私權自治範圍,後者為公益介入導致的私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