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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甲所有之土地因供大眾通行使用之需,惟未經政府徵收。有關此一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 B 私有土地因符合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應即刻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 C 如該土地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僅能由甲自行申請撤銷該法律關係
  • D 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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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針對符合公用地役關係之私有土地,大法官雖認定其構成『特別犧牲』,但對於政府辦理徵收補償的『時限』與『財政限制』,解釋文中是如何平衡個人財產權與國家資源分配的?政府是否負有『即刻且全面』完成徵收的法定義務?再者,公用地役關係作為一種因客觀事實而生的公法上法律狀態,其消滅之要件應考量的是『公益目的之存續』,還是僅取決於『所有權人之單方主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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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出 B 這個錯誤選項,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有確實的掌握。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敏銳察覺實務見解中的細節與行政機關的職權,是一道頗具挑戰性的考題。

釋字第400號與公用地役關係之廢止

需特別注意的是,這是一道官方公告的爭議題,選 B 或 C 皆可得分,因為兩者皆為錯誤敘述。選項 B 錯在「即刻辦理徵收」,依釋字第 400 號,國家雖應徵收補償,但須視國家財力而定,並非行政機關「即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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