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4 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權力行政得委託私人辦理
- B 國立大學出售學校紀念品,屬私經濟行政之性質
- C 因私經濟行政而涉訟者,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D 政府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醫用口罩,屬於私經濟行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某項行動時,如果該行動是基於法律賦予的「強制力」,且對方「沒有拒絕的權利」(例如為了國家緊急狀態而強制取用物資),這種具備高低位階關係、單方決定的行為,與我們一般在市場上跟老闆「討價還價、自由交易」的平等關係相比,兩者的本質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哪一種才屬於「國家行使主權」的表現?
公權力與私經濟行政
💡 區分國家行為屬於公法高權或私法性質,決定適用法律與救濟路徑。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政 | VS | 私經濟行政 |
|---|---|---|---|
| 法律適用 | 適用公法 (行政法) | — | 適用私法 (民法) |
| 爭訟管轄 | 行政法院 | — | 普通法院 (民事庭) |
| 行為特徵 | 具高權性質、強制性 | — | 對等地位、私法手段 |
| 典型案例 | 行政處分、徵用徵收 | — | 採購文具、出售紀念品 |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的「性質」與「手段」,而非行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