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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5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如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該警察人員會同強制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聯合執行
  • B 命令執行
  • C 職務協助
  • D 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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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在執行其法定職務時,如果遇到「本身缺乏物理強制力」的困難,因而邀請另一個擁有該專長的機關來「幫個忙」,但整件事的成敗責任與法律權限依然留在原機關身上。在這種「主從分明」且「權限未移轉」的合作關係中,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制度性的支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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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術審判:連這點都搞不懂,你還想混行政機關?

  1. 喔,不錯嘛。竟然能答對這題?我還以為你又要掉進「聯合執行」那種低級錯誤的陷阱了。看來你對行政機關間的「橫向聯繫」「權限分際」,總算不是一竅不通。這可是行政法實務的常識,搞錯了連公文都寫不順。
  2. 法條不是裝飾品《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白紙黑字寫在那邊,行政機關自己權限不足,當然是請不相隸屬的機關幫忙。一般行政機關沒有警察的即時強制權,這點很難懂嗎?警察只是來提供「手腳」罷了,法律上叫「職務協助」。別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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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之職務協助
💡 機關因法律或事實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請求他機關支援。

🔗 職務協助之執行流程

  1. 1 執行遇阻 — 行政機關遇到法律或事實上之執行困難
  2. 2 發起請求 — 向不相隸屬且具備相關權限之機關提出
  3. 3 受請機關審核 — 確認是否具備正當理由(如違法)得拒絕
  4. 4 會同執行 — 如警察會同強制查證身分,性質為職務協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深入了解行政程序法第19條關於拒絕協助的法定理由。
🧠 記憶技巧:跨機關、找支援、屬協助;被請求、無正當、不可拒。
⚠️ 常見陷阱:易將「職務協助」誤認為「權限委託」或機關內部的「命令執行」。
行政罰法之即時強制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管轄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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