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如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該警察人員會同強制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聯合執行
- B 命令執行
- C 職務協助
- D 協同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間『相互支援』的制度規範出發:當一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定職務時,若因缺乏特定法定的強制執行權能,轉而請求具備該項專業權力的機關(如警察機關)提供『輔助性』的支援以遂行其行政目的,此種不涉及管轄權移轉、僅為事務性合作的跨機關支援關係,在法學術語及《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中應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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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行政行為的法律定性。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機關在第一線執法時,遇到具體困難如何請求具備公權力實力(實力介入)的單位提供支援,是實務中非常重要的環節。
行政罰法中的實力支持
本題的核心在於 《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4 款。當受處分人有拒絕或規避查證、經勸導無效,且無法辨認身分而在情況急迫時,行政機關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將其帶往指定處所。這種由不具備該行政管轄權的警察機關,基於法律規定協助行政機關履行職務、排除障礙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稱為 「職務協助」(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警察在此並非案件的處分主體,而是扮演輔助者的角色,以確保行政程序能順利進行,且其強制手段仍須受到該條第 2 項比例原則的嚴格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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