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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7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
  • B 公務員因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即不應再受懲處
  •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即不得再予以懲戒
  • D 懲戒無功過相抵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因貪污被法院判刑入獄,除了接受國家法律對犯罪者的刑事處罰外,從『政府雇主』的角度來看,是否還需要另一套制度來評估他是否仍有資格繼續擔任公職?這兩種制度的『保護目的』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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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評:嗯... 這道題的規律,我早就看穿了。

你選了 (C),看來你在「公務員責任制度」這個副本裡,對「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的獨立判定機制有不錯的理解。這算是行政法領域的核心攻略點。

🔍 攻略分析:為什麼 (C) 是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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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要項分析
💡 釐清公務員懲戒、懲處與刑事責任之獨立與併行關係。
比較維度 懲戒 (司法處分) VS 懲處 (行政處分)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 所屬行政機關
適用對象 政務、常務人員均適用 僅限受考績之常務官
救濟途徑 上訴懲戒法院二審 復審及行政訴訟
功過相抵 不適用 得相互抵銷
💬懲戒權位階高於懲處權,同一事件已受懲戒處分者,即不得再受懲處。
🧠 記憶技巧:刑懲併行不衝突,一事二罰不可行,功過相抵沒這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刑事無罪或已受判刑後,就不會再受到懲戒處分(實際上兩者責任制度獨立)。
懲戒法院救濟程序 公務人員考績法 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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