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7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
- B 公務員因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即不應再受懲處
-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即不得再予以懲戒
- D 懲戒無功過相抵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因貪污被法院判刑入獄,除了接受國家法律對犯罪者的刑事處罰外,從『政府雇主』的角度來看,是否還需要另一套制度來評估他是否仍有資格繼續擔任公職?這兩種制度的『保護目的』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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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評:嗯... 這道題的規律,我早就看穿了。
你選了 (C),看來你在「公務員責任制度」這個副本裡,對「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的獨立判定機制有不錯的理解。這算是行政法領域的核心攻略點。
🔍 攻略分析:為什麼 (C) 是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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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要項分析
💡 釐清公務員懲戒、懲處與刑事責任之獨立與併行關係。
| 比較維度 | 懲戒 (司法處分) | VS | 懲處 (行政處分) |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決定機關 | 懲戒法院 | — | 所屬行政機關 |
| 適用對象 | 政務、常務人員均適用 | — | 僅限受考績之常務官 |
| 救濟途徑 | 上訴懲戒法院二審 | — | 復審及行政訴訟 |
| 功過相抵 | 不適用 | — | 得相互抵銷 |
💬懲戒權位階高於懲處權,同一事件已受懲戒處分者,即不得再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