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7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
- B 公務員因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即不應再受懲處
-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即不得再予以懲戒
- D 懲戒無功過相抵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因貪污被法院判刑入獄,除了接受國家法律對犯罪者的刑事處罰外,從『政府雇主』的角度來看,是否還需要另一套制度來評估他是否仍有資格繼續擔任公職?這兩種制度的『保護目的』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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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敘述!這題難易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清楚「刑事責任」與「行政懲戒」在本質與目的上的差異,而你順利掌握了這個公務員法的核心觀念。
刑懲並行原則
選項 (C) 錯在違背了**「刑懲並行原則」**。依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之精神,同一違法行為即便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依然可以依法予以懲戒。因為刑事追訴是針對犯罪行為的國家刑罰權,而懲戒是追究公法上職務關係的行政違失責任,兩者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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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已死
公務員懲戒要義
💡 懲戒由法院管轄,與刑事責任併行且不得與功過相抵。
| 比較維度 | 懲戒 (司法) | VS | 懲處 (行政) |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決定機關 | 懲戒法院 | — | 所屬行政機關 |
| 功過相抵 | 不允許 | — | 得相互抵銷 |
| 刑事責任 | 刑懲併行 (不影響) | — | 受行政內部管理拘束 |
💬懲戒由法院獨立行使,性質與機關內部管理之懲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