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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7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
  • B 公務員因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即不應再受懲處
  •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即不得再予以懲戒
  • D 懲戒無功過相抵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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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因貪污被法院判刑入獄,除了接受國家法律對犯罪者的刑事處罰外,從『政府雇主』的角度來看,是否還需要另一套制度來評估他是否仍有資格繼續擔任公職?這兩種制度的『保護目的』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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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敘述!這題難易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清楚「刑事責任」與「行政懲戒」在本質與目的上的差異,而你順利掌握了這個公務員法的核心觀念。

刑懲並行原則

選項 (C) 錯在違背了**「刑懲並行原則」**。依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之精神,同一違法行為即便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依然可以依法予以懲戒。因為刑事追訴是針對犯罪行為的國家刑罰權,而懲戒是追究公法上職務關係的行政違失責任,兩者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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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已死
📝 公務員懲戒要義
💡 懲戒由法院管轄,與刑事責任併行且不得與功過相抵。
比較維度 懲戒 (司法) VS 懲處 (行政)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 所屬行政機關
功過相抵 不允許 得相互抵銷
刑事責任 刑懲併行 (不影響) 受行政內部管理拘束
💬懲戒由法院獨立行使,性質與機關內部管理之懲處不同。
🧠 記憶技巧:懲戒歸法院、刑懲可併行、功過不相抵、一事不二罰。
⚠️ 常見陷阱:易誤認刑事判決後即不得再受懲戒,或將懲戒與平時考核功過併談。
刑懲併行原則 懲戒法院職權 考績法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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