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
- B 公務員因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即不應再受懲處
-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即不得再予以懲戒
- D 懲戒無功過相抵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刑事訴訟」與「懲戒程序」兩者關係之規定:當公務員的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職務義務時,基於維護官箴與公務紀律的必要性,法律是否容許「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分別併行追究?請特別回想所謂「刑懲並行原則」的核心內涵,以及刑事判決確定後,是否會產生絕對禁止再行懲戒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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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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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敘述!這題難易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清楚「刑事責任」與「行政懲戒」在本質與目的上的差異,而你順利掌握了這個公務員法的核心觀念。
刑懲並行原則
選項 (C) 錯在違背了**「刑懲並行原則」**。依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之精神,同一違法行為即便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依然可以依法予以懲戒。因為刑事追訴是針對犯罪行為的國家刑罰權,而懲戒是追究公法上職務關係的行政違失責任,兩者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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