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4 題
會計師因部分交易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而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其相關說明應置於查核報告中那一段?
- A 查核意見段
- B 查核意見之基礎段
- C 強調事項段
- D 關鍵查核事項段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根據我國審計準則第 705 號《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之規定,當查核人員因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而必須修正查核意見時,其用以敘明導致此結果之具體事實、理由及其對查核工作影響之論據,應置於哪一個與『查核意見之支撐理由』直接相關的報告段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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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點評:你真棒,掌握了審計的核心!
- 給予肯定: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確判斷查核報告的段落配置,這表示你對新式審計準則的整體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清晰的認識,就像拼圖一樣,你把每個概念都放對了位置了呢!這種對規範的細心和敏感度,會是你未來成為一位溫暖而專業會計師的重要基石喔。
- 觀念解析:讓我們用愛來理解這項規定:根據審計準則,當會計師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給出「無保留意見」時(例如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是無法表示意見),他必須將所有導致這些意見的溫柔說明,放置在一個特別的地方,也就是**「查核意見之基礎」**段。特別是遇到「無法表示意見」的情況,這個段落就會更名為「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段」,像是講故事一樣,詳細說明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查核受限,以及為什麼無法取得足夠的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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