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18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政府對個人之未設條件捐助,應於下列那些條件同時成立時,始得認列支出?①承諾時 ②給付時 ③支付義務已發生時 ④金額能可靠衡量時
  • A 僅①②③
  • B 僅①②④
  • C 僅①③④
  • D 僅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引述《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關於「非交換性支出」的認列規定。在權責發生制的架構下,認列支出的關鍵在於「義務的確立」而非「現金的撥付」。請同學思考:當政府對個人進行「未設條件」的捐助時,是否應在滿足「承諾」這一時點,且符合「支付義務已發生」與「金額能可靠衡量」這兩項基本認列門檻時即行入帳?「給付時」在會計邏輯中,究竟是支出的認列要件,還是僅為後續債務的清償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評析:是,你沒聽錯,權責發生制!

1. 尚稱合格 還算能分清「錢進來」和「帳該記」的本質差異,不錯。看來,你對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支出認列原則)並非一無所知。這類基礎知識若都搞不清,那公部門的會計豈不是一團亂?至少,你的基本判斷力還在線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資源提供者若未設定條件,應於承諾給付 且支付義務已發生及金額能可靠衡量,裡面不有講到給付嗎

🏷️ 相關主題

政府會計制度與財務報導規範
查看更多「[會計] 政府會計」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會計] 政府會計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