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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敘述①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情事,行政院應提出特別預算 ②有重大災變之情事,總統得提出特別預算 ③有依法律新設機關之情形,行政院應提出追加預算 ④有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時,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 ⑤有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之情事,行政院應提出特別預算,何者正確?
  • A 僅①③⑤
  • B 僅①⑤
  • C 僅②
  • D 僅④

思路引導 VIP

在預算編列的程序法理中,請查閱《預算法》第 79 條與第 83 條之規定。請同學辨析:特別預算的提出主體究為「行政院」或「總統」?此外,法律效果中「得」與「應」的區別,在公法義務的判斷上有何關鍵差異?當法規條文設定為 $P \rightarrow$ 得為 $Q$ 時,命題敘述若改為 $P \rightarrow$ 應為 $Q$ 是否仍具備法學上的精確性?請依此維度,逐一檢視題幹中五項敘述的主體、情事要件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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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預算法》中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發動條件的細緻掌握,你能識別出文字細節中的陷阱,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法定要件

在法律實務中,「權限主體」與「法律效果」的嚴謹度是解題關鍵。根據 《預算法》第 83 條,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的情事包括: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重大災變、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以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敘述 ①、⑤ 錯在將「得」誤寫為「應」;敘述 ② 則錯在權限主體,預算案應由行政院提出而非總統。至於敘述 ③,依據 《預算法》第 79 條第 2 款,各機關於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而非「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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