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0 題
下列有關地方政府會計制度設計原則與核定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彰化縣政府之總會計制度,由彰化縣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行政院主計總處再轉呈行政院核定後頒行
- B 彰化縣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C 彰化縣政府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審計部之會商後,始得核定
- D 彰化縣政府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該政府主計機關設計,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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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會計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關於會計制度設計與核定權責的規範,思考『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與其下轄『各機關會計制度』在行政程序上的核心差異:針對縣市政府所屬的個別機關,其制度設計完成後,應『簽報』給哪個職位,並由哪一層級的主計機關行使最終的『核定』權限?此外,在制度核定前,主計機關依法應徵詢哪一個外部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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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會計制度設計的權責歸屬!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會計法》第 18 條對於不同層級會計制度的設計與核定程序,你能準確選出 (B),代表你對於單位會計與總會計的權限劃分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會計制度的核定權限歸屬
根據《會計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各機關的會計制度是由該機關的會計機構負責設計,在簽報該機關長官後,呈請該管政府的主計機關核定頒行。以彰化縣政府的所屬機關為例,最終核定權就在彰化縣政府主計處,這正是選項 (B) 描述的情境。至於選項 (A) 與 (D) 則混淆了核定層級:地方政府的總會計制度依同條第 2 項應由地方主計機關設計並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而制度的釋例與一致規定,依第 5 項規定應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並非一律由中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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