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3 題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或該管主計機關之預算
- B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 C 主計機關應定期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
- D 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科員者,其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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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主計一條鞭」制度的權責歸屬思考:依據《會計法》之規範,主計機關派駐人員對於會計事務的「綜理、監督與指揮」權限,其法律性質與來源為何?此外,請細究條文對於視察實施(是「得隨時」還是「應定期」)以及一般費用預算編列之歸屬(法條是否有「或」的選擇餘地)之具體措辭,這能幫助您區分法律真義與選項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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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會計法第106條規定:「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由上述法條原文可知,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確實由派駐的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綜理、監督與指揮,因此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規,為正確答案。同時,法條亦明定主計機關視察會計制度實施狀況與辦理情形為得「隨時」派員,而非選項C所述之應「定期」派員,故選項C錯誤。其餘選項因非屬本條文所規範之內容,故本題應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