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9 題
下列有關審計相關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審計結果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 B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除其主管機關監察院之外,不受其他機關或人員干涉
- C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核會議,在審計處(審計室)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 D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審計法》中關於組織職掌與審計程序的核心條文。首先,請思考第 7 條關於審計人員「獨立性」的法律界線,是否包含特定機關的行政干涉?其次,針對第 10 條關於審計事務的「委託辦理」,法規對於最後「決定權」的歸屬是如何界定的?再者,請精確區分第 12 條中,「審計部」與各級「審計處(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時,其法定議事機關名稱(審計會議與審核會議)之對應關係是否存在差異?最後,依據第 13 條,審計機關在執行「就地審計」與「送審」程序時,其職權行使的彈性與具體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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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之方式。根據審計法第12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由此可知,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一致,正確說明了審計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以及未就地辦理時的送審與抽查機制,因此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均不符合審計相關法規之正確規範,故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