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公務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應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如發現其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規不符,應給予修正
- B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 C 審計機關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應定期派員抽查
- D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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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由《審計法》的法理架構來分析審計權的運作:首先,針對機關核定的『分配預算』,審計機關若發現其與法定預算不符時,其法律效果是直接行使行政裁量權予以『修正』,還是依據該法第 10 條履行『通知糾正』的程序?其次,關於公庫與支付機構的實地抽查,法規是規定採取具備預期性的『定期』檢查,還是第 26 條所強調更具機動性的『隨時』抽查?最後,請思考各機關編製會計報告並送審的法律依據,是否必須整合《會計法》與《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財務責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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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審計之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審計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由此可知,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確實必須依據會計法與相關制度,將編製之會計報告與相關資訊檔案按時送交該管審計機關進行審核,選項 B 的敘述與前述法定明文完全相符,故為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