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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情事①臺北市審計處對交通局有關聲請覆核之准駁 ②審計部對交通部剔除款項,有關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之處置 ③審計部對經濟部發出審核通知,有關聲復之決定 ④臺北市審計處對警察局有關再審查案件之決定,何者非屬應提報審計會議決議之情形?
  • A 僅①②
  • B 僅②③
  • C 僅①④
  • D 僅①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審計機關的運作中,有些決策涉及「對事實判斷的集體辯證」(例如重新審視原有的審核結果是否正確),而有些決策則屬於「最終裁決權的行使」或「更高層級的行政准駁」。 如果我們把『審計會議』想像成一個需要多方專家合議的『評議小組』,請推論:哪些行為(如:核准、決定、處置、准駁)在法律定性上更偏向於『由機關首長個人擔當職責』,而非交由全體委員集體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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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考驗的是審計實務中「報告事項」與「決議事項」的權責劃分。你選了 (C),可能是誤以為「地方審計處」層級的案件(①與④)較不具備提報部本部會議的必要性。然而,判斷標準並非機關層次,而是回歸《審計法施行細則》與相關處務規程的具體規定。

審計會議決議事項與報告事項之辨析

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審計機關對於「聲復之決定」(項目③)以及針對剔除款項處分的「再審查案件」(項目④),因涉及審計權行使的實質終結與救濟決定,法規明定必須提報審計會議決議。這也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部分:雖然④發生在臺北市審計處,但「再審查」屬於法定的重大程序,依然需由審計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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