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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4 題

下列有關考核財務效能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報告
  • B 公有營業及事業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
  • C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不是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時,主要應注意之事項
  • D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是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事務時,主要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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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你是一位審計官,在評價一個單位「事情做得好不好(績效報告)」之前,是否應該先確認該單位「報表上的資產與債務是否真實存在」?如果連帳面金額的真實性都無法確定,後續的績效分析還有參考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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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關考核財務效能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根據審計法第65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由上述第四款規定可知,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明確屬於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時應注意的事項。因此,選項 C 稱其「不是」主要應注意之事項,顯然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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