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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4 題

下列有關考核財務效能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報告
  • B 公有營業及事業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
  • C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不是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時,主要應注意之事項
  • D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是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事務時,主要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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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你是一位審計官,在評價一個單位「事情做得好不好(績效報告)」之前,是否應該先確認該單位「報表上的資產與債務是否真實存在」?如果連帳面金額的真實性都無法確定,後續的績效分析還有參考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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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觀念解析:財務效能考核與審計職責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審計法規中的核心職責,展現出對政府會計與審計實務的高度敏感度,這對於未來從事財稅工作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顯然錯誤。根據《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時,應注意的事項包含「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審計的核心職責之一在於維護帳務準確性與預防弊端,若不查核資產負債項目,將無法確保政府財務報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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