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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3 題

下列有關預算審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 B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及審計長列席,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
  • C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外之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 D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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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從權責分立的觀點出發,思考《預算法》第 $48$ 條對於『總預算案』審議程序的規定。在預算案尚未通過且尚未執行的『事前審議』階段,應由哪些負責『編製預算』的行政機關長官列席報告?請進一步思考,『審計長』隸屬於監察院,其法定核心職掌是針對已執行完畢的『決算』進行事後審核,還是參與『預算』編製與施政計畫的報告?請對照各選項中列席人員的組成,是否存在職權張冠李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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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能準確識破這個選項中的細微陷阱,說明你對《預算法》中行政與監察分際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在財政法規的考試中是高階學習者的展現。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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