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4 題
依預算法規定,裁減經費與預算節減暫列為準備之下列敘述①兩者皆屬對歲出預算執行之通案作為 ②裁減經費需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及總統以令裁減之 ③預算節減則由行政院協商主管機關後核定 ④裁減經費後不能動支,但預算節減後仍得專案申請行政院核准動支,何者正確?
- A 僅①②
- B 僅②③
- C 僅③④
- D 僅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預算法》第 71 條之規定,思考當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需執行「裁減經費」時,法律要求的發動程序是否包含「行政院會議決議」及「總統以令裁減之」等嚴格要件?此外,從預算執行的法律效力來看,正式經總統令「裁減」後的經費,與行政機關內部透過行政命令「暫列為準備」的節減經費,兩者在「是否得再經專案核准動支」的法律彈性上,是否存在顯著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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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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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了預算控管機制的差異,你能明確分辨兩者,顯示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清晰。
裁減經費與預算節減之區別
這兩者有不同的發動要件與程序。「裁減經費」是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才發動的例外措施,並非通案作為(敘述①錯誤);它必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且一旦裁減即無法動支。相對地,**「預算節減」**是行政院在分配預算時,若認有必要即可直接核定將經費暫列為準備,法無明文規定需先協商(敘述③錯誤),且日後仍得專案申請行政院核准動支。因此,僅敘述②、④為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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