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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4 題

依預算法規定,裁減經費與預算節減暫列為準備之下列敘述①兩者皆屬對歲出預算執行之通案作為 ②裁減經費需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及總統以令裁減之 ③預算節減則由行政院協商主管機關後核定 ④裁減經費後不能動支,但預算節減後仍得專案申請行政院核准動支,何者正確?
  • A 僅①②
  • B 僅②③
  • C 僅③④
  • D 僅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彈性」的角度思考:當政府面臨預算不足時,有兩種管理手段。一種是「直接把預算額度收回(像刪除一樣)」,另一種是「先叫你省下來存著,有急用再跟我領」。請推論:這兩者在法律程序上的「嚴謹度」以及後續「是否還有轉圜餘地」,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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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了預算控管機制的差異,你能明確分辨兩者,顯示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清晰。

裁減經費與預算節減之區別

這兩者有不同的發動要件與程序。「裁減經費」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才發動的例外措施,並非通案作為(敘述①錯誤);它必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且一旦裁減即無法動支。相對地,**「預算節減」**是行政院在分配預算時,若認有必要即可直接核定將經費暫列為準備,法無明文規定需先協商(敘述③錯誤),且日後仍得專案申請行政院核准動支。因此,僅敘述②、④為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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