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9 題
下列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虧損填補順序為:撥用未分配盈餘→撥用公積→出資填補→折減資本
- B 盈餘分配順序為:填補歷年虧損→提列公積→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事項→未分配盈餘
- C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以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 D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財務風險承擔」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單位經營不善,是應該先調整自己原有的『帳本資本規模(股本)』來反映虧損,還是直接向政府(股東)『伸手要錢』比較符合經營責任?這兩者的先後順序,哪一種更能體現出對國庫資產的最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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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之盈虧撥補規定。根據預算法第85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其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一)盈餘分配:甲、填補歷年虧損。乙、提列公積。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戊、未分配盈餘。(二)虧損填補:甲、撥用未分配盈餘。乙、撥用公積。丙、折減資本。丁、出資填補。檢視選項A,其描述之虧損填補順序將出資填補列於折減資本之前,明顯違反了預算法第85條所明定之「丙、折減資本。丁、出資填補。」的正確順序,因此選項A為錯誤敘述,亦即本題的正確解答。而選項B之敘述則完全符合該法條關於盈餘分配項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