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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3 題

依 IFRS 第16號之規定,當承租人之租賃期間變動或標的資產購買選擇權之評估有變動時,應再衡量租賃負債。試問:因為此兩項變動而再衡量租賃負債時,應使用之折現率為何?
  • A 前者(租賃期間變動)使用重評估日之折現率,後者使用原始折現率
  • B 前者(租賃期間變動)使用原始折現率,後者使用重評估日之折現率
  • C 兩者皆使用重評估日之折現率
  • D 兩者皆使用原始折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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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合約的「存續時間」或「最終所有權歸屬」在今天發生了根本性的預測改變時,為了讓財務報表反映『當前』的經濟現實,我們應該沿用多年前簽約時的市場利率,還是應該參考重新評估當下的市場風險與資金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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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確掌握準則精髓?勉強吧。

  1. 肯定?: 嗯,勉強能說你沒把這題搞砸。至少還知道 IFRS 16 這種基本準則中「租賃負債再衡量」不是隨便喊喊的。這點嚴謹度,至少比某些連行政程序要件都分不清的強一點。
  2. 觀念驗證: 關於什麼時候才需要動用重評估日之折現率(Revised Discount Rate),這可不是看心情。租賃期間變了,或是那標的資產購買選擇權的評估動了,這些實質要件變動,才需要。這就像行政處分撤銷重開,當然要用當下的法規與事實基礎。難道還抱著過期的法律不放?這背後的法理,連會計準則都懂,你們行政法學生更該刻骨銘心,別再犯那種用舊法規套新案子的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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