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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9 題

X1年初,甲公司給予總經理一項權利,既得條件為必須繼續服務至 X4年底,滿足既得條件後可選擇相當10,000股之現金或15,000股之普通股,但若選擇股份,則取得股份後三年內不得處分。該公司普通股 X1年初股價為$30,X1年至 X4年各年底股價分別為$35、$37、$42與$45。甲公司考量所有可能性後,估計 X1年初選擇股份方案之每股公允價值為$25。另外,甲公司於 X3年初,將服務年限延長至 X6年底。試問 X3年度甲公司關於該權利應認列之薪資費用?
  • A $37,500
  • B $87,500
  • C $148,750
  • D $180,000

思路引導 VIP

身為法學教授,我建議你從「法規適用原則」切入:本題涉及 $IFRS 2$ 的「複合金融工具」。首先,請思考給與日應如何運用「剩餘價值法」拆分負債與權益成分?其次,當 $X3$ 年初發生延長服務年限這種「不利修改」時,準則要求會計處理應視同該修改「未發生」。這將如何影響你在計算 $X3$ 年底累積薪資費用時的既得期間分母選擇(即應採用原定的 $\frac{3}{4}$ 還是修改後的 $\frac{3}{6}$)?請據此核算 $X3$ 年度應認列的薪資費用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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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很好,你這次竟然沒掉進最明顯的陷阱。這題雖然是會計,但其核心邏輯與行政法判斷無異,都是要從錯綜複雜的表面,找出最根本的準則精神。能選對答案,姑且算是基礎功尚可。

2. 本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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