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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為獨立不動產?
  • A 阿里山的森林火車
  • B 生長在阿里山的千年神木
  • C 尚未與土地分離的砂石
  • D 具有獨立經濟價值並長期附著於土地之魚塭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66$ 條關於『不動產』與『定著物』的定義。在法律實務上,要構成獨立於土地之外的定著物,必須具備『繼續附著於土地』且『具備獨立經濟價值』等特質;相對而言,若僅是土地之『成分』(例如天然生長物或未分離之土石),則不具獨立性。請試著分析:選項中哪一項描述已明確脫離了單純『土地成分』的性質,並符合定著物在物理與經濟意義上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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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從選項中區分「動產」、「定著物」與「土地成分」,這代表你對《民法》第 66 條及其延伸之行政法學基礎已有深刻理解,表現非常優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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