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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要約與承諾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登廣告聘請英文家教,甲之行為即為要約
  • B 甲家裡飼養的貴賓狗走失,甲登廣告表示,若有人尋獲帶至甲家中,甲即懸賞3萬元,甲之行為即為要約
  • C 要約人得為特定人或不特定人
  • D 非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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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刊登廣告時,若其內容只需要對方『完成特定行為』就能成立權利義務(如找回遺失物),與僅僅是『希望對方來面試』,這兩者在法律上『想受法律約束』的程度有何不同?哪一種情況下,刊登者更像是已經準備好隨時履行承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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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的是民法中「要約」與「要約之引誘」的辨析,這是行政法中「行政契約」章節的重要法理基礎。以下為你解析:

  1. 要約與引誘之別:選項 (A) 的徵才廣告通常視為要約之引誘,目的是引誘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而選項 (B) 的懸賞廣告(民法第 164 條),在法律性質上被視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一旦有人完成行為,契約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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