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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要約與承諾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登廣告聘請英文家教,甲之行為即為要約
  • B 甲家裡飼養的貴賓狗走失,甲登廣告表示,若有人尋獲帶至甲家中,甲即懸賞3萬元,甲之行為即為要約
  • C 要約人得為特定人或不特定人
  • D 非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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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以下核心概念:首先,民法第 $154$ 條區分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一般的招募廣告與具備明確給付承諾的『懸賞廣告』,在法律定性上是否有別?其次,關於契約的主體,究竟是發出要約的人(要約人)、還是接受要約的對象(受要約人)可以是不特定的大眾?最後,請比較民法第 $156$ 條與第 $157$ 條,針對『對話』與『非對話』要約,法律在要求承諾的期限上有何不同?非對話要約是否一經發出,若未得到『立時』承諾就會失效,還是存在一段『合理的存續期間』?釐清這幾點,你就能準確判斷各個選項的法理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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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的是民法中「要約」與「要約之引誘」的辨析,這是行政法中「行政契約」章節的重要法理基礎。以下為你解析:

  1. 要約與引誘之別:選項 (A) 的徵才廣告通常視為要約之引誘,目的是引誘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而選項 (B) 的懸賞廣告(民法第 164 條),在法律性質上被視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一旦有人完成行為,契約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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