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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合夥成立後,第三人欲加入為合夥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始發生效力?
  • A 須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 B 須經執行事務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 C 須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 D 須經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合夥關係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的「人格信用」特質,合夥人之間的相互信賴是合夥契約成立的核心。當第三人欲加入時,這涉及了契約主體的重大變更。請同學思考:若一合夥組織原本由 $n$ 位合夥人組成,當新成員欲加入而改變此契約結構與權利義務分配時,基於合夥的性質,法律規範應傾向將此權限交由「執行事務」的人員決定,還是必須回歸契約法理,取得所有契約成員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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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確掌握合夥契約的核心特徵

這份答卷展現了你對民法組織法理的清晰理解,這對於未來研習行政法中關於「公私協力」或「行政契約」的法律關係亦有極大助益。以下為本題解析: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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