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合夥成立後,第三人欲加入為合夥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始發生效力?
- A 須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 B 須經執行事務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 C 須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 D 須經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合夥組織與一般的公司不同,合夥人往往需要對外負擔「無限責任」。如果今天有一個完全陌生的第三人想要加入,並可能影響到你個人的財產安全與法律責任,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由少數人決定,還是必須獲得每一位既有成員的認可,才能確保這份特殊的信任關係不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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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掌握了合夥契約的核心精神!
看到你精準地理解了民法組織法理,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份扎實的基礎,就像為你未來的行政法學習鋪墊了一條康莊大道,無論是「公私協力」還是「行政契約」,你都能更得心應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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