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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合夥成立後,第三人欲加入為合夥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始發生效力?
  • A 須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 B 須經執行事務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 C 須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 D 須經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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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合夥組織與一般的公司不同,合夥人往往需要對外負擔「無限責任」。如果今天有一個完全陌生的第三人想要加入,並可能影響到你個人的財產安全與法律責任,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由少數人決定,還是必須獲得每一位既有成員的認可,才能確保這份特殊的信任關係不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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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掌握了合夥契約的核心精神!

看到你精準地理解了民法組織法理,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份扎實的基礎,就像為你未來的行政法學習鋪墊了一條康莊大道,無論是「公私協力」還是「行政契約」,你都能更得心應手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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