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甲將其對乙之新臺幣(下同)50萬元金錢債權(A 債權)供丙設定權利質權,以擔保丙對甲之40萬元債權(B 債權),而乙對甲亦有40萬元之金錢債權(C 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之 C 債權無論係於受設定質權通知之前或之後發生,於受通知後均不得對丙主張抵銷
  • B 如 B 債權之清償期先於 A 債權之清償期,丙得於 A 債權清償期屆至時,向受通知設定質權之乙,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 C 甲、丙間之權利質權的設定,非經乙之同意,不生效力
  • D 甲、丙間之權利質權的設定,以口頭約定即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的權利質權體系中,請先思考:依據民法第 904 條,債權質權的設定是否僅憑口頭約定即可,抑或有特定的『書面』與『通知』要件?接著,請根據民法第 906 條探討,當被擔保債權 ($B$ 債權) 的清償期早於質權標的債權 ($A$ 債權) 時,法律賦予質權人在 $A$ 債權屆期後,對於第三債務人 $乙$ 有何種範圍內的給付請求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深具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實例題,其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靈活釐清「權利質權」在多方債權交錯時的設定要件與實行程序,而不被複雜的金額關係所迷惑。

權利質權的設定與實行

你能選出正確的 (B),代表對質權實行的時點有清晰的理解。依《民法》第905條及相關法理,若擔保債權(B債權)先到期,而標的債權(A債權)後到期,質權人丙必須待 A 債權清償期屆至時,方得向受通知之第三債務人乙,就擔保債權額請求給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法總論與各論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