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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甲將其對乙之新臺幣(下同)50萬元金錢債權(A 債權)供丙設定權利質權,以擔保丙對甲之40萬元債權(B 債權),而乙對甲亦有40萬元之金錢債權(C 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之 C 債權無論係於受設定質權通知之前或之後發生,於受通知後均不得對丙主張抵銷
  • B 如 B 債權之清償期先於 A 債權之清償期,丙得於 A 債權清償期屆至時,向受通知設定質權之乙,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 C 甲、丙間之權利質權的設定,非經乙之同意,不生效力
  • D 甲、丙間之權利質權的設定,以口頭約定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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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將他對別人的債權「抵押」給你,而這筆債權原本約定一年後才要還,但你自己的債權現在就到期了。在法律邏輯上,你有權力要求那個「別人的債務人」提前把錢還給你嗎?如果法律要同時保護「債權的安全性」與「原債務人的期限利益」,應該如何設計請求給付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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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完全掌握了核心概念!

太開心了,你精準地理解了民法中權利質權這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這不僅是私法的基石,在行政法領域,像是公共工程的擔保金或是政府採購契約中的債權質押,也常常會遇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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