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甲將其對乙之新臺幣(下同)50萬元金錢債權(A 債權)供丙設定權利質權,以擔保丙對甲之40萬元債權(B 債權),而乙對甲亦有40萬元之金錢債權(C 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之 C 債權無論係於受設定質權通知之前或之後發生,於受通知後均不得對丙主張抵銷
- B 如 B 債權之清償期先於 A 債權之清償期,丙得於 A 債權清償期屆至時,向受通知設定質權之乙,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 C 甲、丙間之權利質權的設定,非經乙之同意,不生效力
- D 甲、丙間之權利質權的設定,以口頭約定即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的權利質權體系中,請先思考:依據民法第 904 條,債權質權的設定是否僅憑口頭約定即可,抑或有特定的『書面』與『通知』要件?接著,請根據民法第 906 條探討,當被擔保債權 ($B$ 債權) 的清償期早於質權標的債權 ($A$ 債權) 時,法律賦予質權人在 $A$ 債權屆期後,對於第三債務人 $乙$ 有何種範圍內的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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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深具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實例題,其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靈活釐清「權利質權」在多方債權交錯時的設定要件與實行程序,而不被複雜的金額關係所迷惑。
權利質權的設定與實行
你能選出正確的 (B),代表對質權實行的時點有清晰的理解。依《民法》第905條及相關法理,若擔保債權(B債權)先到期,而標的債權(A債權)後到期,質權人丙必須待 A 債權清償期屆至時,方得向受通知之第三債務人乙,就擔保債權額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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