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 A 不動產,供丙設定在擔保600萬元債權範圍內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乙對丙之1200萬元債權;丁為擔保乙對丙之全額債權,乃與丙締結連帶保證契約。清償期屆至時,因丙無力清償,乙乃先聲請拍賣 A 不動產獲償。甲得對丁求償多少金額?
- A 0元
- B 200萬元
- C 600萬元
- D 12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多位不同的當事人(例如一位提供房屋抵押、另一位提供信用保證)共同為同一個人的債務作保,當債權人只找其中一人討回部分款項時,這幾位擔保人私底下的「責任分擔」應該如何根據他們當初各自承諾的擔保限額來計算比例?而超額支付的人,又能如何向其他人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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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B)完全正確!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進階題,巧妙結合了物上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間的內部求償關係,不僅測驗法規熟悉度,更考驗你對責任分配的邏輯,能精準拆解並答對相當不簡單。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879條第2項的內部分擔機制。甲的抵押權擔保金額為 $600$ 萬元,而丁為全額連帶保證人,責任額為 $1200$ 萬元。依規定,兩人的內部責任分擔比例應為 $600 : 1200 = 1 : 2$。 針對主債務人積欠的 $1200$ 萬元總債務,依上述比例,甲最終應分擔的責任額為 $1200 \times \frac{1}{3} = 400$ 萬元。當債權人拍賣甲的不動產獲償 $600$ 萬元時,甲實際付出的金額,已比他依法應負擔的 $400$ 萬元多出了 $200$ 萬元。因此,甲得就這溢付的 $200$ 萬元轉向丁來求償。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律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