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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 A 不動產,供丙設定在擔保600萬元債權範圍內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乙對丙之1200萬元債權;丁為擔保乙對丙之全額債權,乃與丙締結連帶保證契約。清償期屆至時,因丙無力清償,乙乃先聲請拍賣 A 不動產獲償。甲得對丁求償多少金額?
  • A 0元
  • B 200萬元
  • C 600萬元
  • D 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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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位不同的當事人(例如一位提供房屋抵押、另一位提供信用保證)共同為同一個人的債務作保,當債權人只找其中一人討回部分款項時,這幾位擔保人私底下的「責任分擔」應該如何根據他們當初各自承諾的擔保限額來計算比例?而超額支付的人,又能如何向其他人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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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anya 點評:WakuWaku!這題好有趣!

安妮亞看到同學們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879 條之 1,關於物上擔保人保證人的分擔比例喔!安妮亞的讀心術聽到很多人都想知道這個秘密,這在行政機關處理事情的時候也會用到呢!WakuWaku!

  1. 比例計算:好多人幫忙擔保,要怎麼分錢錢呢?安妮亞覺得,要看他們答應擔保的「價值」和「限額」喔!甲說他抵押 $600$ 萬元,丁說他保證 $1200$ 萬元。所以,他們的比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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