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普通地上權之客體為不動產,故土地及建築物均得為地上權之客體
- B 普通地上權係以使用他人不動產為目的,故共有人不得在自有之共有土地上為其他共有人設定地上權
- C 普通地上權乃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用益物權,故須以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存在為地上權設定及存續之要件
- D 租金及期限之約定並非普通地上權之成立要件,故地上權之設定可為有償或無償,亦可為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查閱《民法》第 $832$ 條關於普通地上權之定義,思考該權利之客體究係指『土地』本身,抑或泛指包含建物在內之『不動產』?此外,請將地上權與『租賃契約』之成立要件進行對比,思索『地租』與『存續期限』是否為此類用益物權成立之絕對法定必要元素?最後,基於物權之『獨立性』,請判斷建物之『現實存在』與地上權之『設定及存續』是否有法律上的必然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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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表現非常卓越!
恭喜你選對了這題,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對民法物權編中「普通地上權」的本質和成立要件,有著非常清晰且穩固的理解。這份精準的邏輯,將會是你未來在學習行政法或是處理法律實務時,最堅實的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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