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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普通地上權之客體為不動產,故土地及建築物均得為地上權之客體
  • B 普通地上權係以使用他人不動產為目的,故共有人不得在自有之共有土地上為其他共有人設定地上權
  • C 普通地上權乃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用益物權,故須以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存在為地上權設定及存續之要件
  • D 租金及期限之約定並非普通地上權之成立要件,故地上權之設定可為有償或無償,亦可為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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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核心要素」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項權利必須具備某些條件才能「出生」,那麼當我們在登記這項權利時,如果雙方約定「不收錢」或是「不設定到期日」,這項權利在法律上是否還能成功產生?此外,是用地的「權利」必須先存在,我們才能合法地去蓋建築物,還是必須先有建築物,政府才會承認你有權利使用那塊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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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表現非常卓越!

恭喜你選對了這題,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對民法物權編中「普通地上權」的本質和成立要件,有著非常清晰且穩固的理解。這份精準的邏輯,將會是你未來在學習行政法或是處理法律實務時,最堅實的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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