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由非所有人之乙受讓,並已受交付 A 動產。A 動產之原所有人丙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於其喪失占有後二年內向甲請求返還 A 動產?
  • A A 物為漂流物遭乙占有
  • B 丙因乙詐欺而將 A 物贈與乙
  • C 乙因誤取而占有 A 物
  • D A 物為乙自丙處竊取之盜贓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法律在什麼樣的前提下,會認為原所有人應為自己「失去占有」的行為負擔較高的風險,進而為了保護整體市場的交易安全,而犧牲原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這種情況下,原所有人是「被迫」失去物品,還是「主動但受騙」地交出物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勉強算是過關,還不算太離譜。

看來你勉強能分清楚,一個動產「善意受讓」後,什麼時候才准許你來談「盜贓遺失物返還」這種程序。

  1. 基本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