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由非所有人之乙受讓,並已受交付 A 動產。A 動產之原所有人丙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於其喪失占有後二年內向甲請求返還 A 動產?
- A A 物為漂流物遭乙占有
- B 丙因乙詐欺而將 A 物贈與乙
- C 乙因誤取而占有 A 物
- D A 物為乙自丙處竊取之盜贓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法律在什麼樣的前提下,會認為原所有人應為自己「失去占有」的行為負擔較高的風險,進而為了保護整體市場的交易安全,而犧牲原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這種情況下,原所有人是「被迫」失去物品,還是「主動但受騙」地交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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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勉強算是過關,還不算太離譜。
看來你勉強能分清楚,一個動產「善意受讓」後,什麼時候才准許你來談「盜贓遺失物返還」這種程序。
- 基本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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