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由非所有人之乙受讓,並已受交付 A 動產。A 動產之原所有人丙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於其喪失占有後二年內向甲請求返還 A 動產?
  • A A 物為漂流物遭乙占有
  • B 丙因乙詐欺而將 A 物贈與乙
  • C 乙因誤取而占有 A 物
  • D A 物為乙自丙處竊取之盜贓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法律在什麼樣的前提下,會認為原所有人應為自己「失去占有」的行為負擔較高的風險,進而為了保護整體市場的交易安全,而犧牲原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這種情況下,原所有人是「被迫」失去物品,還是「主動但受騙」地交出物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答案為 B。在選項 B 的情形中,原所有人丙是因為受到乙的詐欺,才將 A 物贈與給乙。依據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丙雖得依法撤銷其受詐欺所為之贈與意思表示,然因題目指明甲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 A 動產之第三人,依據同法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即便丙撤銷了對乙的意思表示,亦受限於法律對善意第三人之保護,不得以此撤銷對抗善意的甲。故丙無法向甲請求返還 A 物,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 相關主題

占有與動產物權變動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