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民法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上之合夥不得成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主體
- B 同鄉會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設立
- C 法人於設立階段由設立人所取得之權利,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當然由法人承受
- D 祭祀公業於祭祀公業條例公布施行前為不具權利能力之非法人團體,其財產由祭祀公業派下公同共有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從「法人成立的原則」入手思考。在民法體系中,社團法人依其目的可分為「營利社團」與「非營利社團」。請進一步區分:民法第 $46$ 條規定的「許可主義」對象,僅限於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那麼,像「同鄉會」這類以「成員互助或情誼聯繫」為目的之「中間法人」,其成立要件是否必須受主管機關的「許可」?請結合司法院釋字第 $733$ 號解釋的精神,思考在保障憲法「結社自由」的脈絡下,這類團體的設立應採取何種法律控制模式(如「準則主義」或「報備制」)較為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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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民法第46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同鄉會之設立通常是以聯絡同鄉感情與互助為目的,性質上屬於中間社團,並非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因此,同鄉會的設立並不適用該條規定,無須於登記前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選項 B 稱同鄉會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與前開法條規定之要件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