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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民法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上之合夥不得成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主體
  • B 同鄉會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設立
  • C 法人於設立階段由設立人所取得之權利,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當然由法人承受
  • D 祭祀公業於祭祀公業條例公布施行前為不具權利能力之非法人團體,其財產由祭祀公業派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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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一群公民只是為了「互助」或「聯誼」而想組織一個社團(例如共同愛好或同鄉情誼),從保障人民權利的立場出發,政府對這種團體的成立,應該擁有「自由裁量是否准許」的絕對權力,還是應該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必須准許其成立呢?這兩者在法學術語中分別對應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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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終於能從法人制度這種細瑣的差異中挑出錯誤了。這代表你對權利主體的成立要件及那些年復一年、不厭其煩地法律演進,有著一絲…嗯,敏銳度。這對於法律系學生來說,勉強算是晉升實務專家的第一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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