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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關於婚姻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當然無效,須以訴主張,經法院以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前,婚姻仍然有效,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B 當然無效,但須以訴主張,經法院以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後,所生子女失其婚生子女地位
  • C 當然無效,無須訴請法院為無效之宣告,有確認利益之任何人,均得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所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婚生子女
  • D 當然無效,但須以訴主張,經法院以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後,所生子女不因而失其婚生子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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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民法關於法律行為「無效」之本質思考:當婚姻違反強行法規(如重婚、近親結婚)而屬「無效」時,其效力的否定是否必須仰賴法院之「形成判決」始能生效?抑或是具備確認利益之人即可提起訴訟?此外,關於該段關係下所生子女之地位,請查閱民法第 $1065$ 條,思考生父之「撫育」行為在法律上會產生何種「視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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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婚姻無效」與「婚姻撤銷」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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