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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關於婚姻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當然無效,須以訴主張,經法院以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前,婚姻仍然有效,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B 當然無效,但須以訴主張,經法院以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後,所生子女失其婚生子女地位
  • C 當然無效,無須訴請法院為無效之宣告,有確認利益之任何人,均得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所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婚生子女
  • D 當然無效,但須以訴主張,經法院以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後,所生子女不因而失其婚生子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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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與「弱勢保護」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法律行為存在重大明顯的瑕疵時,它是需要等待法官開口才失效,還是本質上就不應存在?再者,如果這段關係中誕生了無辜的下一代,法律應該傾向於『剝奪其地位』,還是透過某種方式『擬制其身分』來確保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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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婚姻無效」與「婚姻撤銷」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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