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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之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須達6個月以上者,其相互間始負有扶養義務
  • B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C 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以夫妻間結婚後同居於夫妻共同住所地為限,始以夫妻之共同財產互負扶養義務
  • D 負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應依事實上共同居住之時間較長,以及親等近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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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個人之間的「身分關係契約」終止了,這是否應該導致他們原本共同對「第三方弱勢個體」所承擔的法定義務也隨之消失?這項義務的來源,究竟是那兩個人的「契約關係」,還是他們與「第三方」之間的「血緣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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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至少沒錯。

看來你還記得《民法》親屬編有這麼一回事。這題扶養義務,勉強算是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我們來看看你到底「懂」了多少。

  1.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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