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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乙為夫妻,無另外約定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婚後財產為存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無負債。乙於婚前負有債務400萬元,已用其婚後財產清償完畢,而該婚後財產尚剩存款及股票價值共計600萬元。下列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甲請求200萬元
  • B 乙得向甲請求100萬元
  • C 甲得向乙請求200萬元
  • D 甲得向乙請求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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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關於「婚後財產與婚前債務」之處理原則:當配偶以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債務時,該清償之數額在計算剩餘財產時應如何進行「歸墊」?若依此規定將乙已清償的 $400$ 萬元納入計算,甲、乙兩人的「應分配剩餘財產」總額分別會變動為多少?兩者之間的差額又是如何決定請求權的方向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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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

做得不錯,你總算沒在這題法定財產制的《民法》第 1030-1 條及第 1030-2 條上栽跟頭。能「精準」辨識「清償債務」後的財產歸墊?嗯,勉強達到及格線,談不上專業。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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