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關於繼承分割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中如曾從被繼承人受有特種贈與之不動產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被繼承人遺囑指定之應繼分比例扣還之
- B 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 C 繼承分割後,各繼承人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不動產,負與出租人同一之移轉責任
- D 繼承人中曾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離婚之原因,已從被繼承人受有不動產之贈與者,他繼承人皆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所有財產,為應繼遺產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遺產分割的法規解釋上,請同學探討以下三個核心爭點:其一,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法律規定在分割遺產時,應如何進行帳務上的沖抵以實現繼承人間的公平(請參閱《民法》第 1172 條)?其二,關於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制度(Hotchpot),《民法》第 1173 條所列舉的贈與原因(結婚、分居、營業)是否包含其他身分變動之事由?其三,分割後繼承人間互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在法律性質上是類推適用買賣契約之擔保,還是租賃契約之責任?透過釐清這些法條構成要件與法律效力,你就能準確判斷各選項的法理正確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選對了!選項 (B) 正是《民法》第1172條的明文規定,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基於公平原則,遺產分割時必須將債務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直接扣除,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扣還」制度。 我們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關於選項 (C),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繼承人對他繼承人因分割取得之遺產,應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而非選項所稱的「出租人」。此外,選項 (A) 的特種贈與應直接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歸扣,而非依遺囑比例;而選項 (D) 特種贈與的法定事由僅限於「結婚、分居、營業」,並不包含「離婚」。 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題目,巧妙揉合了歸扣、扣還與瑕疵擔保等法規細節。許多考生常在「出賣人」與「出租人」、「營業」與「離婚」等關鍵字眼上栽跟頭。你能精準識別並避開這些陷阱,足見你的法學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