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關於繼承分割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中如曾從被繼承人受有特種贈與之不動產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被繼承人遺囑指定之應繼分比例扣還之
- B 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 C 繼承分割後,各繼承人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不動產,負與出租人同一之移轉責任
- D 繼承人中曾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離婚之原因,已從被繼承人受有不動產之贈與者,他繼承人皆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所有財產,為應繼遺產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曾向其借了一筆錢尚未歸還,當現在要進行遺產總分配時,為了確保每個孩子領到的「總經濟利益」是平等的,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筆「尚未歸還的欠款」與該繼承人「應得遺產」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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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選對了!選項 (B) 正是《民法》第1172條的明文規定,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基於公平原則,遺產分割時必須將債務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直接扣除,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扣還」制度。 我們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關於選項 (C),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繼承人對他繼承人因分割取得之遺產,應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而非選項所稱的「出租人」。此外,選項 (A) 的特種贈與應直接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歸扣,而非依遺囑比例;而選項 (D) 特種贈與的法定事由僅限於「結婚、分居、營業」,並不包含「離婚」。 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題目,巧妙揉合了歸扣、扣還與瑕疵擔保等法規細節。許多考生常在「出賣人」與「出租人」、「營業」與「離婚」等關鍵字眼上栽跟頭。你能精準識別並避開這些陷阱,足見你的法學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