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關於遺囑能力與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行為能力人,應在特別代理人之見證下,為遺囑
  • B 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 C 遺囑人應於保留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後,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但該遺囑以逕向戶政機關陳報並登記後,始生效力
  • D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於特別代理人之見證下,始有為自書遺囑之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1186 條關於「遺囑能力」的特別規定:遺囑作為一種具備高度身分專屬性的單獨行為,法律是否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設定了不同於一般法律行為的年齡門檻?此外,請研判遺囑的生效究竟是採行「身分行為自主原則」,還是必須踐行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身分法行為能力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繼承編中極為細膩的「遺囑能力」規範。你能精確辨析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身分法上的特殊地位,展現了深厚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繼承編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