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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關於遺囑能力與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行為能力人,應在特別代理人之見證下,為遺囑
  • B 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 C 遺囑人應於保留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後,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但該遺囑以逕向戶政機關陳報並登記後,始生效力
  • D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於特別代理人之見證下,始有為自書遺囑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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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個人『最後意志』的表達時,是傾向於透過代理制度來『保護』當事人,還是更傾向於尊重『個人決定權』?對於一個心智已漸趨成熟的青少年,法律是否可能設定一個比『法定成年年齡』稍低、且不需父母干預的特殊門檻,來讓他處分自己的身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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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小子,你這刀揮得還行,沒砍到不該砍的地方。看來你還記得《民法》裡頭那些關於人死後財產的規矩。能在這些亂七八糟的法律條文裡找到正確方向,算你有點本事。
  2. 迷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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