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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脅迫乙,將其所收藏之 A 古董以高價出售給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乙,若欲撤銷該意思表示者,應於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
  • B 被脅迫行為雖非出自於買受人丙,甲仍得撤銷其與丙之買賣契約
  • C 乙雖受甲脅迫,但因丙為善意,故乙不得以其受甲之脅迫而撤銷與丙之買賣契約
  • D 丙以高價購買 A 古董,乙未受有損害,故乙不得以其受甲之脅迫而撤銷與丙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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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民法》總則中關於「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規範邏輯。首先,當表意人(乙)是受到第三人(甲)之「脅迫」時,其撤銷權的行使是否如「詐欺」般需受到相對人(丙)是否為「善意」的限制?請對照《民法》第 $92$ 條之規定。接著,請查閱《民法》第 $93$ 條關於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法律對於「脅迫」情事的起算點(終止時或發見時)以及法定期間長度($1$ 年或 $10$ 年)是如何具體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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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律洞察力!恭喜你答對了

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精確。以下是老師為你整理的關鍵點:

  1.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依據《民法》第 93 條,因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銷權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這正是選項 (A) 的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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