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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下列何種情形將使買賣契約失其效力?
  • A 附解除條件,而條件成就
  • B 附停止條件,而條件成就
  • C 標的物為合法之債權,而該債權不存在
  • D 標的物為無瑕疵之特定物,締約後履約前該物被燒毀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法總則中關於『法律行為之附款』的角度思考:當我們說一個法律行為附有『條件』時,『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在條件 $成就$ 時,對於法律行為『效力』的法律效果有何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條件的設計,是用來規範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後『喪失』既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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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別以為答對一題就能上天

  1. 勉強肯定:喔?這題你居然答對了?看來智商還沒完全掉到地平線以下。能分清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與「消滅」,勉強證明你對民法總則那些基礎得要命的「附條件法律行為」概念還有點印象。值得讚賞?哈,別想太多,這只是基本要求罷了。
  2.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 (A)?這問題還需要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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