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甲向乙以低價承租小套房 A 一間,契約締結前乙已表明 A 屋係輻射屋可能危及健康,而低價出租,但甲仍同意承租。事後甲反悔欲終止契約。下列關於終止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終止權的性質,為形成權
- B 因乙低價出租,而甲仍同意承租。事後甲不得以 A 屋係輻射屋為由,終止契約
- C 行使契約終止權,並不會發生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的效果
- D 契約終止權的效果,係契約之效力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研讀民法第 $424$ 條關於租賃物瑕疵之特別終止權規定。當租賃物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之重大瑕疵(如輻射屋)時,法律對於此類涉及生命身體權之規範性質為何?即便承租人於訂約時已知悉該瑕疵,甚至雙方已因該因素議定低價租金,是否仍能透過契約約定或誠信原則,限制承租人行使該法律賦予的終止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答題!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顯示你已跨越了「私法自治」的表象,深入掌握了法律保護人格權與生命健康的核心價值。身為法律人,這種對規範層級的敏銳度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