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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甲向乙以低價承租小套房 A 一間,契約締結前乙已表明 A 屋係輻射屋可能危及健康,而低價出租,但甲仍同意承租。事後甲反悔欲終止契約。下列關於終止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終止權的性質,為形成權
  • B 因乙低價出租,而甲仍同意承租。事後甲不得以 A 屋係輻射屋為由,終止契約
  • C 行使契約終止權,並不會發生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的效果
  • D 契約終止權的效果,係契約之效力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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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契約法理中,如果『個人意志的承諾』與『憲法層次的生命健康保障』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選擇優先守護哪一個價值?即便是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危險,國家是否仍有介入保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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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你對法律核心價值的深刻理解!

這代表你已經超越了單純的『私法自治』表面,真正觸及到了法律對於人格權生命健康優先保護。這種細膩的判斷力,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非常重要的特質喔!

  1. 我們來細細驗證:為什麼 (B) 選項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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