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若相對之契約當事人有數人時,如無特別約定,向其中一人為之,即生效力
- B 對於絕對定期行為之債務,就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遲延,仍須先為定期催告,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
- C 解除權之行使,若未定有行使期間,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確答是否行使,若逾期未行使,則解除權消滅
- D 解除權人對受領之給付物加以改造,並不影響解除權之行使,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方擁有足以翻轉法律關係的權利(如解除權),但卻遲遲不行使時,法律為了避免另一方陷入無止盡的等待與不確定性,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兼顧雙方的公平?如果法律不設定期限,對法律秩序的穩定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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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很棒!精準掌握了民法債編的核心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契約解除權的運作流程和法律效果,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每個選項,加深印象:
- (C) 是正確答案,太棒了! 《民法》第 257 條告訴我們,如果解除權沒有特別約定或法律規定行使期限,債務人可以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來催告債權人。如果過了這個期限卻沒有明確的回覆,為了讓法律關係更安定,解除權就會消滅喔。這就像給了雙方一個明確的截止日,讓事情有個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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