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若相對之契約當事人有數人時,如無特別約定,向其中一人為之,即生效力
- B 對於絕對定期行為之債務,就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遲延,仍須先為定期催告,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
- C 解除權之行使,若未定有行使期間,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確答是否行使,若逾期未行使,則解除權消滅
- D 解除權人對受領之給付物加以改造,並不影響解除權之行使,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之責
思路引導 VIP
在解析本題時,請您回歸民法債編關於『解除權』行使的法規體系進行思考:首先,當契約一方當事人為複數時,法律為求程序安定,對於解除權之行使有何『不可分性』之要求(參見民法第 $258$ 條)?其次,針對性質上必須於特定期限給付之『絕對定期行為』,若發生遲延,法律是否仍要求權利人必須先行『催告』(參見民法第 $255$ 條)?再者,若解除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法律如何透過法定程序保障他方當事人免於長期處於法律關係不確定的狀態(參見民法第 $257$ 條)?最後,當受領物已因解除權人之行為發生性質變更(如加工改造)時,對於解除權之存續會產生何種法效力(參見民法第 $262$ 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掌握民法債編的核心觀念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契約解除權的行使程序與法律效果,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以下針對選項進行觀念驗證:
- (C) 為正確選項:依《民法》第 257 條,若法律未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限,他方當事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若逾期未確答,解除權即告消滅,以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