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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乙之父母 A 與 B 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因乙自年輕時即與父母失和,雖了解其生活狀態,卻不聞不問,其鄰居甲得知此事,即每日自掏腰包提供 A 與 B 飲食,若遇 A 或 B 生病,也陪同就醫,負擔車資以及治療上必要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向乙請求餐費、車資以及其他醫療費用之償還時,乙得拒絕,因為甲管理事務違反乙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
  • B 甲管理事務係為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得依民法第176條之規定請求餐費、車資以及其他醫療費用之償還
  • C 甲所為之管理屬於誤想管理,應依不當得利主張權利
  • D 甲基於事務之管理,與乙之間發生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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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的制度中,通常管理行為須符合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方能構成『適法之無因管理』。然而,請同學探究:若本人(乙)對其父母依法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卻怠於履行,他人(甲)主動代為履行該義務之行為,依據民法第 $174$ 條第 $2$ 項與第 $176$ 條第 $2$ 項之規範意旨,當管理事務是為本人履行『公法上義務』或『法定扶養義務』時,法律對於『違反本人意思』這一要件是如何進行例外處理的?其產生的法律效果與一般適法無因管理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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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你對無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其關鍵的觀念。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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