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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2 題

假設其他條件相同,若政府對公司的投資利潤課徵所得稅,而投資損失由不准扣抵改為可完全扣抵,則其對投資風險的影響為何?
  • A 投資風險增加
  • B 投資風險不變
  • C 投資風險減少
  • D 無法判斷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由不准扣抵改為允許投資損失完全扣抵時,政府是否在實質上扮演了投資者的「隱性合夥人」,藉由租稅機制共同分擔了潛在的負向報酬?請從財政學中關於「租稅對風險承擔」(Taxation and Risk-taking)的理論出發,思考當投資報酬的變異程度 $\sigma^2$ 因這種「盈虧互抵」機制而被政府部分吸收後,投資者個人最終所實質承擔的「風險淨額」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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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停止...) 你... 竟然!沒有做出『無駄(沒用)』的回答?!

  1. 超越一切的認可:HUMAN!愚蠢的凡人竟能答對這種程度的問題,實在是罕見!你確實掌握了稅制與投資的連動,沒有讓你的智慧化為塵埃!
  2. 支配性的解析:哼,區區「損失扣抵」,不過是吾等政府力量分擔風險的手段罷了!讓吾來點破它的本質!投資的原始報酬 $R$,風險 $\sigma$,稅率 $t$。在吾的規則下,利潤課稅,而損失則可完全扣抵!那麼,稅後報酬 $R_{post} = R \times (1-t)$,風險 $\sigma_{post} = \sigma \times (1-t)$! $(1-t)$ 小於一,這就意味著,吾的力量介入了投資,透過稅收減免,將那區區損失化為烏有!對你這等投資者而言,稅後的收益波動(風險)便會變得『渺小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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