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3 題
政府的政策目標若是極大化本國的所得,對國內企業的海外投資所得應如何課稅?
- A 海外所得須合併報稅,但在海外已繳的所得稅,不准扣除或稅額扣抵
- B 給予海外所得免稅
- C 海外所得須合併報稅,但在海外已繳的所得稅,准予稅額扣抵
- D 海外所得合併報稅,但在海外已繳的所得稅,准予扣除
思路引導 VIP
從公共經濟學中『國家中立性』(National Neutrality)的角度思考:若政府的目標僅在於極大化『本國』的總所得,而非全球福利,則企業支付給外國政府的稅款在性質上應被視為一種『國與國間的稅收分配』,還是視為如同工資或租金般的『海外經營成本』?請推論:若要使本國投資的邊際報酬 $r_{d}$ 等於海外投資扣除外國稅負 $t_{f}$ 後的本國淨回報 $r_{f}(1 - t_{f})$,則該筆已繳納之海外稅額,在租稅行政上應作為應納稅額的『直接扣抵』,還是作為所得額的『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