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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4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不得加以課稅,其計算項目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購屋借款利息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B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C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
  • D 財產交易損失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與其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立法精神思考:該法所保障的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不被課稅。在比較『基本生活費總額』與所得稅法之扣除額合計數時,請區分各項扣除額的本質。您認為那些本質上屬於『賺取所得的必要成本』(例如與勞務輸出相關的費用)或『盈虧互抵之損失填補』(例如財產交易的虧損)之項目,是否與『維持生存支出』之性質相符?這兩類項目是否應被排除在計算『生活費差額』的比較基礎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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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課稅處分之合法性!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查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最核心的「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原則。你能準確辨識出計算扣除項目中的排除對象,顯示你對稅法原理法律保留原則有非常清晰的掌握。
  2. 觀念驗證: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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