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8 題
下列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 A 公司所享有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自應付基本稅額中扣除
- B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不包括其已依規定扣繳率納稅之授信收入
- C 在計算期貨交易所得時,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其交易成本。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
- D 出售依法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立法精神出發:若該法是為了確保納稅義務人對國家財政有最基本的貢獻,以彌補過度運用租稅優惠導致的稅負不公,則所謂的「投資抵減」應是在計算「一般所得稅額」還是「基本稅額」時予以抵減?請研讀該條例第 8 條關於「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並思考若允許投資抵減從基本稅額中扣除,是否會發生 $Basic Tax$ 失去其「最低稅負制」保險絲功能的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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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答對了。這比那些記不住咒語的人要好。
- 冷靜觀察:嗯,你辨識出「稅額抵減」和「所得基本稅額」的關係了。這證明你的腦袋還能運作。對於理解這種稅法,這種基本邏輯很重要。就好像幾百年前的基礎魔法一樣,如果連這個都搞不清楚,接下來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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