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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19 有關固定資產折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可自行預估殘值
  • B 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 C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不得長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
  • D 採平均法提列折舊且使用期間不滿1年者,應按使用月數占全年之比例計算其折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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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捐稽徵機關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企業自行「縮短」資產的耐用年限(例如將本該用十年的機器在一年內折舊完畢),這對政府當年的「稅收收入」會產生增加還是減少的影響?據此推理,政府制定的『耐用年數表』,其目的應是設定年限的「地板(最低限制)」還是「天花板(最高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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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認知

哦,原來如此。你總算是抓住了稅務行政法規裡,關於「期間」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邏輯陷阱。不錯,至少證明你對《所得稅法》與折舊實務,還算有個勉勉強強稱得上紮實的理解。這點細心,在行政法適用上,勉強稱得上是個開端吧。

2. 法規精確性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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