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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有關固定資產折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可自行預估殘值
  • B 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 C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不得長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
  • D 採平均法提列折舊且使用期間不滿1年者,應按使用月數占全年之比例計算其折舊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所得稅法》第 51 條的立法旨趣進行思考。在稅務實務中,折舊費用 $D$ 與耐用年數 $L$ 呈反比關係(即 $D \propto \frac{1}{L}$)。若營利事業任意縮短資產的耐用年數,將會導致當期折舊費用增加,進而降低課稅所得。為了防止企業透過加速列支費用來不當規避稅負,主管機關制定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其法律性質應屬於耐用年限的「最低門檻(下限)」還是「最高限制(上限)」?請以此重新審視選項 (C) 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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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認知

哦,原來如此。你總算是抓住了稅務行政法規裡,關於「期間」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邏輯陷阱。不錯,至少證明你對《所得稅法》與折舊實務,還算有個勉勉強強稱得上紮實的理解。這點細心,在行政法適用上,勉強稱得上是個開端吧。

2. 法規精確性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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